首页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特殊情况下为他人代购药品的应出示本人和被代购人身份证。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凭外配处方购药的,应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