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