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二十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二十条 《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非法转让《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