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经营主体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市场管理,规范集邮票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经营者信誉档案。对于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受处罚或者被投诉等情况,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记录,并对严重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公布。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接受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集邮票品交易纠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