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九条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