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林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在林改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并交由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林改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应当将个人掌握的林改文件材料,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后移交给林改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绝移交、销毁或者擅自带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