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对注册人、集体成员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并包括下列内容:

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宗旨;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等;

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手续;

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还应当包括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进行公告。注册人修改使用管理规则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