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体成员、使用人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应当保证使用的商品符合使用管理规则的品质要求。 集体成员、使用人可以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同时使用。 地域范围外生产的商品不得使用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