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