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处理 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