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