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