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