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