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陆生野生动物疑似因疫病引起异常情况的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现场隔离等措施,组织具备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取样、检测、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