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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局网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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