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