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