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9月,乙、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1月。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