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近3年完成20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800万元,至少有1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150万元;
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已取得乙级资质,近3年年检连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