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