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