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三十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