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二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