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