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