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六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