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三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