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