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