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