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