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二十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