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