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未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