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作为股东、出资人办理企业登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防范和查处其他虚假登记、备案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