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防范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是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将其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等的违法行为。

前款所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具体情形包括:

伪造、变造其他企业的印章、营业执照、批准文件、授权文书等;

伪造身份验证信息;

提交虚假承诺;

其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