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涉嫌假冒企业登记已被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假冒企业的相关登记申请经审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