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撤销设立登记的,标注“已撤销设立登记”,公示被撤销登记日期和原因、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等信息。

撤销变更登记的,恢复公示被假冒登记前的信息,同时公示撤销假冒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公示注销前的信息,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