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撤销登记的;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登记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