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的内容包括: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统计工作组织领导,指导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研究解决统计建设重大问题等情况;

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守领导干部统计法律底线,依法设立统计机构,维护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职权,保障统计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活动依法开展等情况;

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建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机制,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情况;

应当督察的其他情况。

对市级及以下党委和政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开展统计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