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统计督察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统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有关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不如实报告统计督察情况,甚至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泄露统计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及其工作秘密的;

统计督察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利用统计督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其他违反统计督察纪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