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