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