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