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