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