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污染清除作业单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