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