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